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_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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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改写: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驾驶证暂扣或吊销、车辆扣留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执行,罚款数额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时应遵循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通常给予口头警告后释放。


行人和乘车人如违反通行规定,行人处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则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列举了行人和乘车人的严重违规行为,如强行拦车、跨越隔离设施等,将被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罚款外,还要被强制离开。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如未登记、驾驶残疾人车辆进入高速等,也将受到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并可能被扣留车辆。


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则详细列举了机动车驾驶人各种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从警告到200元或100元不等,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驾驶证暂扣或吊销。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的罚款和处罚,包括扣留车辆和驾驶资格的可能。


第七十五至七十六条规定了罚款的执行方式和逾期罚款的规定,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便利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措施。


最后,第七十七和七十八条强调了交通设施设置和管理责任,以及对滥用罚款权力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简要概述,涵盖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行机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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