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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村教授在法学领域做出了诸多开创性贡献。1990年,他在《法制月刊》上发表的论文《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中,率先提出在案件侦查阶段,应当将涉嫌犯罪者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倡导废除对他们的收容审查制度,这一观点被立法机关采纳并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
1993年,他在《法律科学》上发表的《证据制度辨析》中,明确了证据制度的分类:奴隶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为“据证推断”,封建制为“据供定案”,而我国应建立“据实确信”的证据制度。这一见解对法学界长期关于证据制度的讨论起到了关键的澄清作用。
1997年,在《现代法学》上,徐教授发表的《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中,他提出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地位仅限于辩护人,这一观点被权威教材《刑事诉讼法学》采纳,对律师角色的定位产生了深远影响。
最后,2002年,他在《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中,主张在修订程序法的同时,要在程序法框架内完善证据立法。这一观点得到了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认同,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徐静村教授1963年毕业于西南学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大学任教,现任西南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西南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代法学》主编。在多年的教学科研中,徐静村教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