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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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1:17

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特定空间和特殊建筑物的登记处理方式。


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具有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如码头、油库和人防工程等,其登记事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十条明确了条例中一些专业术语的含义。预告登记指的是在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交易协议签订后,为了保障未来物权实现,买卖双方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备性登记。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录有误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纠正错误的登记行为。异议登记则是当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作为更正登记未获同意后的补救手段。


条例的实施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同时废止了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


扩展资料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该《条例》经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簿查询、法律责任、附则7章91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日颁布的《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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