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全培训...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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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7:24

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为3年。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依据法律法规,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


二、相关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并取得证书,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或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等情况,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质量受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意见较大的情况,可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可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针对煤矿企业的特别规定


(一)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对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可提请有关地方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四、对企业的一般规定


(一)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二)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2012年4月25日,监管总局以安监总培训〔2012〕5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丰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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