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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