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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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5年劳人薪字〔29号〕文件,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涉及到工资调节税的征收情况如下:


1. 已经在1984年按其他办法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如在1985年已按照*国发〔1985〕2号文件及《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调整,应缴纳工资调节税。未完成调整的,应在1986年执行,1985年仍需按相应文件缴纳。


2. 对于未经*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的工资挂钩浮动企业,以及自定办法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得到地方*或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属于工资调节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奖金税。


3. 属于工资调节税征税范围的企业,其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除特定补贴外)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征税依据。


4. 企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等,以及计划生育补贴,由于不属于工资范畴,因此不计入工资调节税征税范围。


5. 对于免缴奖金税的特定工种(如矿山、建筑工人等),其奖金仍需计入工资总额,按比例征税,尽管它们原本是免税的。


6. 企业财务报表中已列支但未发放的工资,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细则》规定,无论是否发放,都应计入当年工资总额,计算征税。




扩展资料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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