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 集资建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5:35

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第七章详细规定了集资建房的相关。单位参与的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其建设、优惠、供应对象和产权管理都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用规定。

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在城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住房困难严重的事业单位,且符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才能利用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与对象仅限于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收入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新征用或购买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也被禁止建设此类住房。剩余房源处理上,市房改办会组织向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以成本价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集资建房的管理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则上不收取,也不允许有利润。单位收取的款项需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最后,第四十九条强调,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或参与其他住房项目的家庭,不允许再次参与单位集资建房。任何形式的变相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都被严格禁止。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