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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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4:49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指出,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法律和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处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强调,电梯制造商、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若委派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质监部门将予以纠正,并处以五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针对电梯制造单位未及时提供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的行为,质监部门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改造单位在改造后未按规定更换铭牌的,将被质监部门要求改正,逾期未改者将面临二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转包或变相转包业务将受到质监部门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中,电梯使用单位若委托未经许可的单位维护保养,将面临一至五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者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使用单位的违规行为,如未建立安全制度、紧急报警失效或更换维保单位未更换标志等,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停止使用或整顿。

第四十三条针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地设立固定办公场所或配备合格人员,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罚款。

第四十四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如未按时进行检验、出具报告或发放标志,将受到相应罚款。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不依法登记、不查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者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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