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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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5:53
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刑期的起算日期需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予以计算。而在此之前若已先行进行了羁押,则应将其视为已折抵的刑期,即一日折抵为刑期二日(在管制情况下)、一日(在拘役情形下)或者一日(在有期徒刑情况下)。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羁押,因而并不会被计入刑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