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五章 读者服务工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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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小时前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由第五章详细规定。首先,关于开放时间,各级图书馆有明确要求:



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
区(县)图书馆为63小时以上;
街道(乡、镇)图书馆为49小时;
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儿童图书室在周末和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包括节假日。

借阅方式多样,包括馆内借阅、外借阅读(如邮寄、电话预约)和流动借阅等。借阅范围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公共图书馆不得书刊资料的借阅,确保资源公平开放。


阅读指导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责,通过图书展览、讲座和群众性活动,向读者推荐优质读物,提供阅读指导。图书馆工作人员还负责解答读者查询,帮助查找资料,并根据需求提供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等增值服务。


读者需遵守借阅规则,馆内借阅需出示身份证件,外借需办理相应证件。同时,读者需爱护图书馆资源,如有损坏或遗失,需按市文化局规定进行赔偿。至于收费,图书、报刊借阅是免费的,而部分增值服务如专题信息收集、资料编写等可能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扩展资料

(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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