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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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9:13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存在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或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如果父母双方在两周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达成一致,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会予以准许。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均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会优先考虑以下情况: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母;子女随某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的父母与有其他子女的父母相比,具有优先权;子女随某一方生活对成长有利,另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父方与母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时,若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意愿。同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同情况下的优先权排序,旨在为子女提供最有利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