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6分钟前
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旨在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拓宽教育经费来源。规定要求,所有缴纳产品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均需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1%。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教育费附加则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遵循与产品税、和营业税同步缴纳的原则,非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银行缴款,而铁道、人民银行等特殊单位则需集中向指定银行缴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设立专户管理,所得款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设施和提升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在当地使用,部分可按需要进行地区间调剂。教育部门需定期向和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对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提供补贴,但不得以此为由撤并学校或缩小规模。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制止和行政处分,个人和单位有权拒缴。
此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具体实施细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