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8:10
与朋友合伙经营,是大多数人的首选,而非与敌人或缺乏理解和友谊的人合作。成功的商业实体在初创阶段,其领导团队往往都是朋友。即使不是旧相识,也需经过多次交往建立友谊,之后才谈及合作。因此,与朋友合伙是否成功,这一问题几乎是个伪命题。失败的合作可能是朋友间进行的,成功的合作同样可以是朋友之间。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与什么样的朋友合作。
有一个关键的“友情观”问题需要明确:朋友是拥有越过权利边界的特权之人,还是自觉负有更多尊重权利边界的义务之人?只有后一种朋友观下的朋友才适合合伙。若信奉第一种朋友观,虽然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完全导致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概率,在提出最低要求时,对方会认为你也不值得给予“那么大的牺牲”。你给予的容忍量被折价计算进“友谊存量账户”,基于你赠予的容忍总量和对方越线的收益总量,你认为的要求应该不会透支“友谊存量账户”,应该被允许。然而,信奉第一种朋友观的朋友并不会这样看待。他们认为,这种越界和越界带来的收益是作为朋友应有的收益,“否则叫什么朋友呢”?换言之,他们可能不会完全将账户余额视为零,但通常会低于你预期的额度。
为什么存在这种落差?如果从你这里得到的一切都要全额归还,那么结交这样的朋友还有什么意义呢?“还算什么朋友呢”?在他们的感受中,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保安服务”,而不是一种“存款服务”。你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以维持他们对你的支持成本。这包括随时赞同你的观点、帮你站台、为你提供职权的便利等,不仅是为了实际提供服务,更是为了让你在心里感受到服务的可得性,作为“自主越过边界”特权的对等报酬。
这种“自主越界的保安公司”模式的朋友观,最初不是为合伙经营这种事务准备的,而是为应对北方游牧民族劫掠的开垦团文化准备的。第二种朋友观几乎完全相反,它认为以比他人更高的标准保护对方的权利是友谊的根本内容。不仅不谋求越过边界,反而加倍地将自己的利益后退,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伤的可能性。越过边界的事,如窥探隐私、出卖隐私、借便利占用财物、借交情获取帮助等,别人可以做,作为朋友,不仅不能“更可以做”,反而特别不能做。
作为朋友,我不会在你遇到麻烦时管你的事,更不用说“全面知情”和“全面干预”。我知道你遇到麻烦时,我多少会受到牵连,有帮助的义务,但我不认为因此可以干涉你的事情。全面知情、全面干预,不过是不甘心为没有话语权的决定付出连带代价,对吗?实际上,付出代价、付出多少代价本来就不受强迫,对方也无法真的强迫你。在那之前,“全面知情”和“全面干预”已经实践起来了,界限已被跨过、权利已被干扰和剥夺,现实的损害已经造成。用可能付出的代价作为现实侵害的正当理由,真的一定成立吗?尤其是,对方真的肯定接受吗?凭什么断言对方必然接受这种安排,以至于可以先这样做起来再说呢?
作为朋友,所谓的亲密和尊重,并非来自于“可以越过一般人不能越过的界限而不受惩罚”。这恰恰是因果倒置——朋友们是因为高度尊重对方的界限,自觉自愿地绝不不经允许或仅仅因为自己有格外的方便而擅自越雷池一步,才特别容易被授予外人所不被允许享有、只能靠自己窃取和强夺的特权。
总结来说,世上流传着“不可以和朋友合伙做生意”这样的话,是因为在主流的“朋友观”里,这种“格外尊重界限,也要求格外尊重界限”的关系,不被看作朋友。但实际上,他们错了——准确地说,令他们正确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天已经亮了,有些人还没有睡醒。当然要与朋友们合伙,只是需要分辨什么才是可以适应合伙关系的朋友。此外,这不能保证你们合伙就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