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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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9:58
1、若父母于世时已明确表明将所购买或建设之房屋赠予子女中某一位的,例如在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管理局的档案资料中已有清晰无误的赠与记录体现;抑或是存在购置者向房产受赠人作出的书面公证书,亦或是存在其他确凿无疑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时确实有意将产权赠予产权登记人,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时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与意愿,且在他们离世之后,子女之间因产权问题产生纷争,此时未登记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倘若未登记方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经登记的事实,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反之,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出现的,那么就应当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父母所有,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若父母使用子女的赡养费用购买或建设房屋,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父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