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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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事局作为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并对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首先,负责组织县直国家行政机关和指导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录(聘)用、考核、奖励、惩戒、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
其次,负责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以及来惠工作及定居的国(境)外专家的管理工作。还负责博士后制度和企业博士后工作,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第三,指导和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法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人才流动工作,调整人才分布结构。指导推进人才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全县各类人才市场,以及人才引进和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制定相关并组织实施。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提出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推动其技术等级岗位规范的实施。
第七,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研究制定奖励表彰管理意见。负责推荐和审核全省系统和省部级奖励表彰人员及单位,以及组织实施县名义的奖励表彰活动。
第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培训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九,负责引进海外智力工作,实施引进海外专家和赴外培训项目计划。承担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评估、推广和表彰引进成果,并指导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指导、协调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十一,负责全县人事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进行人事人才工作的宣传、调研和信息工作。
第十二,承办县组成人员和以县名义任免的有关行政任免事宜,以及县委、县和市人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