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战法第二章 关于交战国的武装力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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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1:51

海战法的第二章详细探讨了交战国武装力量中涉及的军舰及其相关规则。首先,所有的军舰,无论是国家所有并挂有本国海军旗和三角旗,受军事指挥员指挥,配备有军事舰员的船只,都必须遵循海战法的约束。这些军舰包括国家改装的公务船舶和私人船舶,它们在被改装后,除非处于船旗国的直接管理之下,否则不具备普通舰船的权利和义务。


军舰在被改装时,必须在外部标志上标明国籍,指挥官需是为国家服务并经法定资格当局委任,姓名应在战斗舰队军官名单上。船员需遵守军事纪律,无论是在作战中还是改装过程中的行为都需遵循战争法规和惯例。改装的船只须在军舰清单上及时公告,且只能在本国领水或盟国被占领地区进行改装,战争期间不得再将军舰改回公务或私人船舶。


交战国人员,包括舰船上的人员、海军现役或预备役部队,海岸军事化人员,以及陆地上按照特定法规组建的正规军,只要在海上活动,都需遵循海战法。私掠船、公务船和私人船不得被视为军舰,禁止掠夺民用船只。除非特殊情况,公务船和私人船及其人员不得对敌人采取敌对行为。


对于未被占领领土的居民,如果在敌人威胁下,他们自发武装船只与敌人战斗,且行为正当、遵守战争规则,将被视为交战国公民,尽管他们的船只未经过正式改装,但仍需遵循海战法的原则。


扩展资料

国际法研究所在克里斯丁亚那举行的会议上声明,赞成坚决执行以前关于取消海战中捕获和没收敌人私有财产的决议。但是与此同时,意识到此原则尚未被接受,并认为只要此原则不被接受,那么,捕获权条例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因此,它委托一委员会为可能发生的这两种情况拟就一些规定。为执行后面这一行动,该研究所于1913年8月9日举行的牛津会议上,根据捕获权,通过了《海战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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