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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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3:55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职责。首先,对于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必须设立或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管理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第八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第九条)。他们需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他们了解防治法规和操作规程(第十条)。
设立一系列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关键,如防治责任制度、告知制度、申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以保障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第十一条)。作业场所需符合合理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要求,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治专篇编制、三同时原则等都必须严格遵循,以确保新项目的安全(第十四至十七条)。同时,设立公告栏公布相关制度,对严重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至二十条)。
对于设备和化学品的提供者,有责任提供中文说明书,并确保使用者了解潜在危害和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接受没有防护条件的作业,鼓励采用新技术降低职业危害(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在劳动合同中,企业需如实告知职业危害信息,并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第三十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保障其权益(第三十一条)。
最后,强调了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以及配合监管的义务(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监管方面履行其职责,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