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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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34
为了切实保障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需求,根据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湖北省的鄂政办发(2009)21号文件,以及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循和地方各级关于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的整体指导,大学生的参保遵循自愿原则。将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兼顾普通门诊,逐步提升保障水平,以确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学院、分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统称大学生),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有资格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即参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则负责日常业务操作。高校科研院所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大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的管理工作。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需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级文件要求,确保大学生的日常医疗服务。各区以及财政、地税、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参保的各项工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