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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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4:10
根据相关规定,12月份开具的专用可以在次年抵扣。具体操作流程为,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项规定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通知指出,一般纳税人在1月1日之后取得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需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税务机关的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对于当月认证的专用,要求在次月申报期内完成全额抵扣,若有不足抵扣部分,将留待后续月份继续抵减。申报表中的“本期认定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目需填写所有认证通过的数据,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专用的抵扣期限自开具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180日。超过这一期限,将不再具备抵扣资格,企业应密切关注的认证和申报时间,以确保合法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因逾期未能抵扣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定期核对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不符导致的申报错误,影响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同时,企业应加强对税务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各项税务操作的合规性,从而有效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