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晚上喝酒后,第二天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酒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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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4:4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然深入人心,但还是有少部分人忽视了“隔夜酒”的存在。酒驾、醉驾的判断标准不在于酒是否“隔夜”,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酒精没有完全代谢,仍会影响驾驶员的精神状态。饮酒后做到24小时内不开车,切莫因一时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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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杨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XX环XX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环XX道与灞柳西路交汇处南侧附近时,与李某甲在此同向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XX队XX大队认定:鲁杨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血醇检验,鲁杨忠的血醇浓度为88.08mg/100ml。又查明,案发后李某甲报警,鲁杨忠在现场等待。鲁杨忠向李某甲赔偿修车费用1.3万元并取得谅解。还查明,2017年10月27日鲁杨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交XX队XX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鲁杨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王启云律师解答:

鲁杨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鲁杨忠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

鲁杨忠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启云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业期间,王律师成功代理了数起涉及家事、人身伤害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王律师尤其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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