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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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文中对特定术语进行了定义:



"油船"是指专为装载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而建造的船舶。
"化学品船"指用于运输《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液体产品的改造或新建船舶。
"液化气体船"指用于装载《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客船"特指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订后的船舶类型。
"高速船"指最大航速达到或超过特定标准,且排除因地效应不接触水面的气动升力支撑船舶。
"大型船舶"定义为载重吨达到80000吨或船体长度超过250米的船舶。

对于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术语,其含义应参照相关法律和行规的解释。


第三十条,我国根据已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管理办法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培训合格证书的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由海事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部分旧有规范性文件将被废止,过渡规定由海事局另行发布,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等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等九个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等办法》(海船员〔2003〕350号)等两个试行办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提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海船员〔2012〕17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培训合、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承认签证、附则7章3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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