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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需提供专业、谨慎、勤勉、尽责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并需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益。
期货公司必须公示其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以遵守信息公示规定,并确保客户能够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需遵循业务操作规范,与自身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查,以防范业务风险。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欺诈或误导客户。在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做出获利保证、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以虚假信息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同时,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需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同时,期货公司需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期货公司需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期货业协会制定。
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培训,避免夸大期货风险管理功能。期货公司应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研究分析人员应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研究分析报告应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期货交易策略应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需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具有类似功能服务时,应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使用局限性、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期货公司需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期货公司需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经201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业务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