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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
热心网友
你可以要求解释更换承办人的原因。
不过有一点,法律仅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由原一审法官承办,但二次上诉没有。
相反,很多内部习惯反而是应该由原发回的合议庭继续审理,因为他们最清楚案情。当初为何发回。如果换人审理,会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