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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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0:16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雨水、污水分流制规定的,如将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的行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可达二千元至一万元(第四十一条)。

未将污水接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行为,将被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排放污水的行为,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罚更多(第四十三条)。同时,许可证书过期未续或变更手续不全也会受到相应处罚(第四十三条)。

排水户未按许可规定排放污水,将被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严重者同样面临高额罚款(第四十四条)。

对于涉及环保法律违规的行为,将移交给环保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

再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将被处以罚款,造成他人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错误连接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处罚(第四十七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如未定期养护维修或处理问题,将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需赔偿(第四十八条)。

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者,需消除危害并恢复原状,罚款五百元至五万元,严重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最后,城市排水部门及相关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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