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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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1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据此,从你提出的情况看,第二审原告才提出对死者进行尸检,已经超过尸检期限,就算准许,尸检也不再具备条件。
柳州律师段礼平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17
尸体家人同意的话是可以的,如果不同意,不签字,谁也没权利尸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11
由人民酌情予以准许或不准许。这是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讲,对案件定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是会准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