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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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57
网上搜索结果,楼主可以仔细看看:--------------------------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级干部(含享受副*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追问不负责任的热心网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57
刑事案件的报案已经存在,不存在过期问题,如*未立案,可向*投诉。
涉及干部的作风问题,可根据实际证据可纪委举报。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