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乡村规划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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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9:45

第九条 乡村规划内容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编制乡村规划时,需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等依据,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同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建设;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发展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编制的县域规划,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经设区的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由乡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乡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等。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需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公布实施。村庄规划内容包括住宅布局、道路走向、养殖加工用地、供水、供电、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变更需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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