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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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17
从历史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提出世界天国中存在普遍的自然法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共同法则源于人与神共同的理性。然而,法律全球化的实际社会运动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以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对罗马法原则的吸收为标志,分别制定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这标志着法律全球化的第一阶段,以罗马法为基础,法、德民法典为主干,法典编纂运动扩展到欧洲、亚洲和美洲,形成了广泛的民法法系。
进入第二个阶段,美国的域外影响力和全球化成为重要推动力。1787年美国的分权和违宪审查制度影响了美洲和欧洲的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印度等,它们不仅制定成文,还借鉴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三次浪潮开始于二战后,联合国宪章(1945年)成为全球性法律,随后《世界宣言》等国际公约的出台,构建了保障的国际法体系,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签署并支持这些公约。
法律全球化影响最深远的事件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1947年,23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了GATT,建立了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历经八轮谈判,GATT成员国数量从23增加到128个,潜在成员国众多。这一进程推动了全球贸易规则的统一,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连通性。
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