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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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59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于2023年5月1日生效。关于双GP结构基金能否通过备案,引发了广泛讨论。《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时,必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相关要求。
解读后,可得知若采用双GP架构,有以下几种可行模式:
1、管理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有备案通过案例支持。
2、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在GP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新规实施前,如GP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同样被视为存在关联关系。然而,新规实施后,只有GP与管理人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才被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3、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已有备案通过案例支持。虽中基协监管层面可设置双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架构,但在部分地区工商局无法批准,仅可注册双GP合伙企业。如工商能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中之一,另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使未持有私募牌照,也能满足监管要求。
但需注意,私募管理人仅担任GP,由其他非关联机构担任GP兼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未来将不可行。
“双GP”基金因其灵活性和多样性,但在实际运营中会遇到诸多特殊问题,需在基金组建方案和合伙协议中提前规划。同时,基金备案可行性需通过基金合同等文件合理界定两个GP之间的权责。
新规后,协会审核员普遍建议管理人出具函件说明不同GP/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划分、设立多GP/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原因。非管理人GP不得承担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如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不同GP职责划分,建议通过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为协助读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及协会审核员的窗口指导意见,我们草拟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双GP合伙协议模板(适用于2023年新规),供参考。模板覆盖了定义、双执伙权责划分、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管理人职权等关键内容,建议机构在专业咨询机构指导下使用,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