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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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1:26

鞍山市的燃气使用管理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阐述了管道燃气的使用要求。首先,单位和个人若需接入管道燃气,需向燃气供应企业提交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在收到完整资料后15日内进行受理(第二十六条)。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通或转供、盗用管道燃气,这体现了对燃气使用安全的严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用户信息、调整燃气用途或停止供气,用户需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双方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将在15日内办理(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的使用和维护也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定,确保准确性。对于计量表具的争议,需通过协商或官方检定解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需定期向用户公开燃气使用情况,用户需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将需支付滞纳金(第三十条)。瓶装燃气使用者则需严格遵守一系列安全操作规定,如不得擅自改动瓶阀或钢瓶等(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燃气服务的收费和服务质量享有知情权和投诉权,如有不满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后者需在7日内给出答复(第三十二条)。这些条款旨在保障燃气使用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确保用户权益。


扩展资料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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