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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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35
鞍山市为强化燃气管理,确保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燃气行业进步,特此制定本条例。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相关活动,无论涉及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还是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中的燃气,泛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各类气体燃料的总称。
在发展燃气事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确保安全,以及优先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原则。
鞍山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而各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则在各自县(市)区域内负责燃气管理,并接受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此外,*、消防、工商、计划、规划、财政、物价、劳动安全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推进燃气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