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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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其实是退职、精简……关于退职:退职待遇 是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不符合退休条件下按照规定退职而规定的保险待遇。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薪金制的干部办至1948年底)。1978年至1985年,全县有1,697个办理了离休。其中1978年1名,1980年73名。1982年至1985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1,427名,1983年86名,1984年53名,1985年57名。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工资照发;住公房每人发安家费150元,回原籍和农村安家者原每人发安家费300元,建房补助费2,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建房补助费视其单职工或双职工,分别发给3,000元或2,500元;1980年始,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工人;政治待遇不变,生活略微从优。对1937年7月6日、1942年12月30日、1945年9月2日前三个时期入伍的,分别增发二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后,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和子女或回原籍往返的车船费;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36元护理费。自1983年7月始,每月发护理费45元。退休:截止1985年,全县办理退休干部3,616人。其中1956年至1978年6月1,241人,1980年1,070人,1981年人,1982年168人,1983年149人,1984年80人,1985年10人。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住公房者每人发安家费150元,回原籍或到农村安家者,发安家费300元,建房补助费1,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视其单职工或双职工,分别发建房费2,500元或2,000元。工资根据入伍时间按60%或80%发给。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薪金制干部,按工资的80%发给。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退职:1952年至1984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2,667人,其中1955年至1957年231人,1958年至1978年2,436人。其待遇:按入伍时间分别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总额为本人数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自1978年起,退职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数量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最低数为26元,享受公费医疗。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从1983年起,根据文件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子女不再顶替。平度县于同年9月9日起执行。为解决部分老干部生活待遇问题,1981年12月,山东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对1957年、1958年整编时系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退职的干部,每月发生活费26元。享受公费医疗。退职时年满50周岁或因病退职有明确记载的,可办退休或离休。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有6人办了离休。1985年4月2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联合发出解决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我县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退职的干部,按建国前参加工作或建国后参加工作,每月分别发给20元或15元的生活补助费。
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这里有一个2008年黑龙江省民政厅的通知 可能有参考价值:省民政厅2008年下发了《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通知》(黑民办【2008】87号)文件。从2008年7月1日起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新规定,黑龙江省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户口在黑龙江省农村的,生活救济标准提高到户口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户口在黑龙江省城镇的,生活救济标准提高到户口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今后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为落实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作出决定:对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原渠道发放。同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核定工作,规范救济费的发放管理办法。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经费及时落实到位,足额发放到精减退职老职工手中。”
热心网友 时间:3小时前
响应“大下放支持农村建设”是指将城市中的劳动力、物资、技术下放到农村,以支援农村建设。
对于下放到农村的劳动力、物资、技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下放人员的权益。
对于下放到农村的劳动力,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安置费,并提供了就业机会。对于下放到农村的物资,国家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以保障下放人员的利益。对于下放到农村的技术,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扶持,以帮助农村发展。
总的来说,响应“大下放支持农村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对于支援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热心网友 时间:3小时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党、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围绕这一工作重点,财政积极研究和完善支持“三农”的各项财税,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关于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建设新农村的支持力度
近年来,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2005年财政用于“三农”的专项转移支付达2975亿元,比上年增长13.3%,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不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二是认真落实“三补贴”等惠农,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三是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这些资金很大一部分用于西部地区。
在加大对西部地区“三农”投入的同时,财政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以县为主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指导地方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引导支农资金整合,打造支农资金整合的平台,通过项目的实施带支农资金的集中使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下放支农专项资金审批权限,推动农口部门专项资金整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为地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
此外,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财政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尤其是随着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财政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已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2005年696.48亿元,比2000年103.52亿元增加592.96亿元,年平均增长46.4%。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节间财政关系、实现地区间平衡的最主要工具,其目标及实施对象与建议所提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是一致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
今后,随着财政一般性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对西部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还会继续加大。
二、关于对农村金融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为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财政制定了以下税收优惠:一是对除海南和外的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统一由5%降低到3%;二是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两省农村信用社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他地区的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社给予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享受了上述所得税优惠。同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金融风险能力,促进其解决其历年挂账亏损,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此项所得税优惠分别于2005年底和2006年底到期后,经批准,再将其执行期限延长3年,分别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三、关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国家高度重视西部地区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都体现了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特别是近年来在投资规模调整的前提下,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党、要求,“十一五”期间,投资将遵循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逐步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同时进一步调整结构,在确保现有投资用于“三农”比例不降低的同时,新增预算内基建投资主要用于“三农”。
四、关于调整相关税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关于在西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先征后返”税收优惠问题。
现行税收规定:对农产品适用13%的率,同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如果对西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先征后返,会引起其他地区企业的攀比,不利于税制的统一规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而且,是对商品和劳务征税,一般不发挥特殊调节作用。因此,不宜单独对在西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再给予“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云南省“两烟”税收全留地方问题。
1.关于烟叶特产税。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征收烟叶税,替代了原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该税收仍属于地方收入,基本弥补了取消烟叶特产税后地方减少的收入。
2.关于、消费税。1994年,为了提高的宏观控能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本着既有利于增强宏观能力,又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明确将维护国家权益、宏观功能较强的税种如消费税划作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如,作为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相应建立基于均等化目标的间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财政管理l2年运行情况表明,现行与地方的收入分享状况,基本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在维护权威和宏观能力的基础上,各地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地方财政实力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烟草市场的变化,云南财政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税收分享是分税制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保持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宜单独对个别省区在统一之外另定税收分享办法,否则会造成分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攀比,不利于的有效运行,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今后,财政在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市切实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分布的职责,形成较为合理的财力格局,保障广大农民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助和税负问题。
1.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助。围绕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促进粮食持续增产的目标,2004年财政设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7000万元,对农民(包括农场职工)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2006年,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规模,安排专项资金6亿元,比2005年3亿元增加了1倍。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35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建设兵团的1080个县(场)。农机购置补助作为“两减免三补贴”中重要内容,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已取得了良好的效应。今后,财政部和农业部将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阳光操作”办法和程序,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补贴的农机具先进、实用和安全,不折不扣地让农民受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效应。
2.关于农业机械税负。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对农机实行13%的低税率,并且对农机流通环节免征,已在税收上体现了对发展农业机械的支持。
今后,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保持有关优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还将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充实、完善支持,创新支持方式,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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