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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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4:57
一、精神症病人应不应生育
正常人群的精神症患病率为1;夫妻双方一方患精神症,生出的子女精神症患病率为1/10;夫妻双方都患精神症,生出的子女精神症患病率为4/10。故夫妻双方一方患精神症,生出的子女精神症患病率是常人的10倍,夫妻双方都患精神症,生出的子女精神症患病率是常人的40倍,故我们认为,男女双方都患精神症的,不宜结婚,如果已结婚,不宜生育。而夫妻一方患精神症,另一方精神正常的,可以结婚。
至于生育,一些病人父母认为,既然遗传率是正常人的10倍,遗传给下一代的风险太大,加上病人自己也有病,照顾好自己已是不易,假如再遗传给下一代,家庭不堪重负,故宁可不生育。可是,不生育不仅是一个重要决定,而且严重影响后半生的生活方式,看着邻家添孩子,抱孙子,接送幼儿园,接送上小学,自己空闲的发虚,看到邻家孩子过年过节来看父母,自家冷冷清清,有一种说不出口的寂寞,到了暮年,一个老伴先逝,另一个老伴就成了孤寡老人。是怕生孩子有1/10的患病机会,还是怕老来100的做五保户,病人可自己选择。喻东山认为,宁可冒孩子1/10的患病风险,也不愿意晚年当定五保户。
更何况,精神症病人能缓解到可结婚、可生育的水平,应当属于缓解较好的那一部分,即使他们的孩子将来不幸撞上那1/10的机率,患上精神症,其症状、疗效和预后都类似遗传方,理论上讲,预后也坏不到那里去。
二、精神症女性何时怀孕为宜
一个铁定的看法是,精神症没有缓解,家里人再急着要孩子,也不宜怀孕。精神症缓解以后,病人在30岁以前(含30岁),建议等病情缓解两年以后再怀孕。理由是病情缓解后,头半年治疗药物逐渐降至最低有效量,使药物对胎儿可能的影响降至最小,后1.5年让病人逐步恢复社会功能,为怀孕后积极执行妊娠保健指导,促进胎儿健康发育奠定基础。
当35岁以上再怀孕时,胎盘老化,钙质沉着,影响对胎儿的血液供应,进而影响胎儿的发育。故35岁以上初次怀孕称高龄初产妇,这是一个影响胎儿发育的指标。精神症缓解以后,病人达31岁以上,建议病情缓解半年后就怀孕,理由是半年后已经31.5岁,再放2年时间计划怀孕(夫妻同居2年以上而不生育,称不育症,故放2年时间是足够了),已到33.5岁,再怀孕40周(9月余),已经34岁,逼近35岁了。如果这时还坚持病情缓解2年以后才妊娠,那至少33岁才能计划妊娠,即使到2年时开始怀孕,就进入或超过35岁了。
三、怀孕期服抗精神病药致畸么?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氯氮平归为B类妊娠药物,就是人类未发现危险性,而将其他抗精神病药归为C类妊娠药物,就是危险性不能被排除。说到底,就是不肯定其他抗精神病药致不致畸。即使不肯定,临床上使用时间长的药物比使用时间短的药物更安全,因为使用时间长的药物没有观察到致畸结论,说明它安全的可能性更大。所以,老一代抗精神病药(或称典型抗精神病药)比新一代抗精神病药(或称不典型抗精神病药)更安全。老一代抗精神病药的原型是氯丙嗪,重性致畸率是3.5,在普通人群重性致畸率的2~4范围内,所以还是安全的。已经表明,奋乃静6毫克,一日二次以内的剂量是安全的。
尽管不断有个案报告,妊娠期服哪种抗精神病药会引起什么畸形(例如,氟哌啶醇引起多肢体畸形),但不要忘了,普通人群也有2~4的重性致畸率,只要所服抗精神病药的致畸率不超过2~4,你就不能说是抗精神病药所引起。
四、怀孕期是服还是不服抗精神病药?
已完全缓解的精神症病人怀孕期不服抗精神病药,固然无致畸顾虑,但精神症复发率达1/7,因为胎儿致畸的危险性没有被证明,而停药复发的危险性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利弊权衡,我们推荐,带药怀孕,带药怀孕的剂量多大算是安全呢?我们认为,中等剂量(氯丙嗪400毫克/日)以下较为安全。
如果你问精神科医生,可能会得到这样的答案:“怀孕不服药肯定增加疾病复发危险性,服药对胎儿有无影响很难说,不能保证不致畸”,你问:“那么怀孕到底该不该服药?你医生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医生回答:“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不服药会发病,我们不赞成;服药可能致畸,我们不能保证安全,最好是不怀孕,或者你们家属自己决定”。
为什么医生如此滑头,如此含糊其辞呢?主要是怕病人家属怪他们:怀孕不服药,发病了,害怕病人家属会说,就是你叫我们停药才发病的;怀孕服药,生出畸形儿,害怕病人家属找来,你不是说不致畸么?这个小孩给你养,扔下畸型儿就走。其实,只要文献上没有明确报道该药致畸,即使你服该药生出畸形儿,也不能说是该药引起,正常人不是也有2~4的重性畸形率么?如果病人家属不讲理,咬住你,让你拿出该药不致畸的明确证据,你就告诉他,尽管我拿不出该药不致畸的明确证明,但你也拿不出该药致畸的证据,在致畸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能明确的是,该药预防病人的精神症是有效的,根据利弊权衡,我们当时建议你带药怀孕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