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美学思想西方传统的建筑审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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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人们对于建筑的审美观点可以大致分为三类。首先,认为建筑的审美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所体现的伦理价值。建筑的形式越是完美地表现出崇高伟大的精神内容,其审美价值就越高。这种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存在,中世纪的神学美学家更把体现上帝光辉视为美,哥特风格风靡400年,将*教精神表现得淋漓尽致。

其次,认为建筑美是一种客观存在。建筑的造型只有符合客观的形式美法则才是美的。这类理论最早代表是古希腊的毕达哥拉学派。罗马帝国的建筑工程师维特鲁威在《建筑十书》中指出,美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在建筑各部分间的和谐比例。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家们也非常重视比例的研究。17、18世纪的欧洲古典主义建筑师更把建筑的比例关系推崇为最高的客观法则,在各种数学关系中寻求美的奥秘。现代建筑的代表人物之一L.柯布西耶曾经用"黄金分割"的比例设计建筑。欧洲关于建筑形式美法则的研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包括对古希腊、罗马建筑遗物的测量总结的比例法则,以及通过几何构图和视觉分析总结出的形式美的法则。

第三,认为建筑美在于建筑形象作用于人的心理活动产生的某种反应。早期的实验心理学试图探讨建筑因素如体量、形状、线条、色彩、质地等对人的心理影响,但结果并不能确切解释复杂的建筑艺术的审美效果。近代的格式塔心理学和移情说逐渐被用来解释建筑的美感。建筑美感是一个综合的整体,包括感受、知觉、联想、回忆、冲动等心理活动要素,每一要素与建筑的某些空间、部件、式样、手法、色彩、质地等发生对应联系。当观赏者与建筑形象融为一体时,才能产生强烈的美感;或者当无生命的抽象建筑形式被赋予人格化特征时,才具有美的意义。这种交融使得人们感到庙堂神圣崇高,宫殿雍容典雅,园林幽美闲静,住宅安详恬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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