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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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存在以下项目不被征收:

首先,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项目,不在征收范围内。

其次,存款利息也被明确排除在征收对象之外。

再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不被纳入的征收范围。

另外,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其特殊性质和用途,也不属于的征收范畴。

最后,关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转让行为,尤其是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下进行,这些行为也不被纳入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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