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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官制体系基础源于隋朝,其名称、职位和俸禄虽然随着时代有所增删,但主要框架沿袭了隋代的制度,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记载的:“唐之官制,虽名称有所增减,但大体上沿袭隋制。”
在封建国家中,以皇帝为核心的权力结构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已经相当完善。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对臣民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所有的法律和法令均以皇帝的名义发布,他有权修改并超越法律。机构包括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等)以及五监(太仆监、大司农监等),这些职官体系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政务和事务机关职责分明,监察机构也相当健全。此外,品阶勋爵制度也相当完备,通过品级、爵位、勋封和阶位的考核升降,以选拔和管理各类人才,处理各种政务,这是唐代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加深和政治局势的演变,唐代的职官制度也经历了变化。"使职差遣"制度逐渐侵蚀了原有职官的权力,新增的使职导致官僚体系出现混乱。他们掌控了和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形成“使则重,官则轻”的局面,这一现象对后世的宋代官制产生了影响。
总的来说,唐代的官制主要包括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品阶勋爵制度等系统,这些制度在不断发展和调整中体现了其历史变迁和功能适应性。
唐代官制分官制、地方官制、少数民族政权的职官制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