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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效力与期限*上。
首先,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完全,表现为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在任何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内容无法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受此合同约束。
相比之下,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未被撤销前是完全的。这表示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双方仍需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一旦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合同自撤销之日即告失效,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其次,期限*是区分两者的关键之一。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享有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人将丧失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将继续有效。然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撤销权这一概念,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不受任何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法律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