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章 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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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框架中,市场退出是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根据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如果出现特定情形,将面临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的决定。这些情形包括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不再符合设立条件(除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外)、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整改、以及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一旦中国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保险经纪公司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或结算,并提交相关报告给。



当保险经纪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延续、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或吊销,或因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情形而解散时,公司应先经过的批准,然后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解散申请书、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方案在内的材料,清算结束后还需提交清算报告。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应依法提出破产申请,遵循法定破产程序进行财产清算和债权债务处理。



一旦保险经纪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或吊销、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情形退出市场,将依法注销许可证并进行公告。此外,对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当其所属公司许可证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或吊销,或因法律、行规规定的情形需要注销许可证时,将由分支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并交回许可证原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经纪市场的秩序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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