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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当职工失业时,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相关资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相关证件。
经办机构在15日内审核失业人员的资格和待遇期限,并公开结果。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已参保满1年,非自愿失业,并有求职意愿。不符合条件的包括:自愿解除合同且未符合特定法规规定、已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或在服刑期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从失业登记日起计算,按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时需凭经办机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和生育补助。若在享受期间死亡,家属将获得丧葬和抚恤金,以及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单位足额缴费的,离职后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单位迁移时,应办理转移手续,并处理好失业保险费的结算。失业人员迁出或跨省迁移时,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机构会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对于失业保险的争议处理,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的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