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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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


扩展资料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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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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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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