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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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首先,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其中受益明确的风景林则按照受益者补偿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补偿。


补偿标准实行分类,以林地权属和生态区位的重要性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林分质量和管护需求。公益林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较高,可能包含国家租赁;第二类为国有公益林,补助主要为管护支出,维持最低补偿水平;第三类公益林按最低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会根据最低标准适当增加,具体为每亩2元。


管护支出方面,第一类和第三类公益林的管理费用由护林人员、公共和管理费用构成,其中省级财政会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第二类公益林的管护支出结构稍有不同,公共部分费用相同,护林人员费用会更多。和省补助资金不用于管理费用,省级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单独安排,而市、县级管理费用则在地方筹措的补偿基金中列支。


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三档划分,淳安县等特定市县享有最高90%的补助,桐庐县等第二档市县为60%,其余市县为40%。补偿对象依据资金用途和山林权属确定,包括林农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业单位等,具体补偿对象和份额需要根据合同或协议协商确定。


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包括护林人员、实施森林防火等项目的单位,以及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和乡(镇)。公益林的调整变化会相应调整补偿对象和资金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以浙财农〔2011〕55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责任,附则6章23条,自发布之后30日起执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5〕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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