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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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旨在强化环境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需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并鼓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这些区域严格禁止开采矿产,除抚育和更新外禁止采伐,以及种植可能引发土壤退化和水体污染的速生树种。

第十七条中,环保和水行政部门需依据规划科学制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以及根据水量和水质变化调整调水方案。重点流域水电项目必须安装监控装置,执行下泄流量规定和调水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水电项目需严格*,已建成项目如环境影响不符,需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相关结论和措施需报备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提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区域协作建立补偿机制,增加生态保护资金,并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污染防治。省级层面则建立了上下游补偿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部门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划定禁养区和禁建区,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则关注工业污水排放,要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控制污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污水超标排放进行查处,并在水质不达标时采取*生产措施以保证水环境质量。

最后,河道采砂活动也受到严格管理,需科学规划和执行许可证规定,保护河道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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