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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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相关资料保管的管理规定时,有特定条款适用情况。根据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处理再保险业务时,其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不遵循本办法中的详细要求。


关于术语定义,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常住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如果客户的住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应记录其经常居住地。


而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涵盖了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此外,还需提供能证明客户合法设立和运营的营业执照、证件或文件的相关信息,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证件信息等。


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负责,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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