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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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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卖方或者买方与中介合谋,非法勾结,欺骗受害人签订合同,就会构成恶意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合同中,恶意串通的特征主要有两点:一是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二是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在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主要在于出卖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只要出卖人实施了足以揭示其内心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欺诈。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可能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能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某部分的不正当陈述,只要出卖人主观上构成故意隐瞒,恶意造假,就应认定为欺诈。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如果买房或者卖方其中有一方与中介私下串通的话,是违反法律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警惕,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如有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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