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于20xx年4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总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131,5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34%。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3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开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xx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xx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xx年度报告正文与摘要》,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xx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xx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吴晓锋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作为独立董事20xx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及其它工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丁明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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