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舶、机关:
刘,男,现任“中建xx102”船长职务;王,男,现任“中建xx102”大副职务;,男,现任“中建”船长职务;李,男,现任“中建”大副职务。
主要事实经过: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结束后,刘提出夜餐,在此过程中刘容留李、吊车司机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结束后朱酒后寻衅滋事,刘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中建xx102”部分船员无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与“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灵,导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过程中刘、二人在高频对话中工作态度极其恶劣,而后王在高频对话中与对骂,且有动手行为,被其他船员及时制止。
处理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经过,刘等四名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号>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
1、对刘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2、对王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3、对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对李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罚款自发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资中相应扣罚。希望广大船员、机关干部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深刻教训。对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视安全为儿戏的违章行为公司将严肃查处。
x年xx月x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