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1 日止,共 年,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第一周为培训期,乙方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不计薪。在试用期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如业绩达标,可安排提前转正。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四条 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转正后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约定薪酬,并将双方确认的文本作为此合同附件。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发薪日为每月15日支付上一月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如工资数额有异议,乙方应在发放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财务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当月工资已结清。
四、劳动纪律
第五条 乙方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并保证未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第六条 乙方须遵守所在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单位的秘密资料和物品向单位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携走。
第七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修改原内部规章制度,也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愿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如果乙方出现违反第五条、六条、七条、八条约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追偿相关责任损失。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条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时,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于30日内(含30日)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无法按照拟定的岗位工作计划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3、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按甲方规章制度要求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乙方绩效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无法达到岗位要求,转岗后仍然无法胜任的;
5、乙方工作失职,营私舞弊,不服从管理,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伍仟元(含)以上的;
6、向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形式像甲方提出离职申请,若乙方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离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离岗,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规定培训上岗人员需在本单位就职服务满一年,中途不得擅自离岗;因乙方擅自离开给甲方造成的培训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自认为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解除:
1、赴境外留学、定居或者因私出境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2、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从事其他第二职业的;
3、有违法员工入职承诺书行为的;
4、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不续签的。
六、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十九条 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十八条规定解除、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被招用和签订本合同时,弄虚作假,没有向甲方如实提供和反映个人情况材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七、劳动争议处理与其它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任何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请示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单位支付部分),顶替乙方岗位所产生的人工成本费用,上述经济损失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2、乙方负有忠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乙方不得在外从事与甲方具有同业竞争的工作,若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3、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5、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6、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7、本合同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电子文档等)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务类制度流程、资金类制度流程、资产类制度流程、行政类制度流程、人事类制度流程、质量类制度流程、其他业务性制度流程等;
8、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之外,还包括以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办公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等及今后建立并使用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
9、乙方上、下班不准搭乘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搭乘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10、乙方保证本人没有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乙方同意:一旦违反或被发现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甲方可以依法律、法规、省、市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了解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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