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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供应合同

2021-05-07 来源:步旅网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国标GB/14902——20xx)及临沂市《临沂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监理单位:

  第二条 合同砼需用量约 m³,合同标号、结算单价见下表: 混凝土供应价格(常温):

  价格补充说明:

  以上价格含运费,含税费等其他费用,如使用泵送设备,价格另行协商。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定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临沂市有关规定、合同约定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场地的混凝土,以实际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签字确认。预拌混凝土供需量应以运输车发货单的发货总量计算。如有异议甲方应于12小时内通知乙方合适确认,超过12小时以乙方发货单为准结算。

  2、如需要以上工程实际量进行复合时,双方按《预拌混凝土》标准中8.2、8.3条的要求确认数量,明确责任后由双方各负其责。

  3、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现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的原因和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要求错误或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原因的,其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施工部位(1.5小时内卸料完毕)。需现场检验塌落度的,应在混凝土运输到达工地后20分钟内完成。如卸货延时,甲方应认可该车次的混凝土塌落度及和易性变化等因素符合规定;如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塌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时,甲方认可该车次混凝土质量合格并承担乙方该车次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因浇筑不及时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且乙方有权卸料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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