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 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管理、处置贷款债权。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有权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一旦甲方执行该预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8.3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 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转告乙方:
8.3.1 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8.3.2 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
8.3.3 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8.3.4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8.4 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8.4.1 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 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8.4.2 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5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为(1)每月按买价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 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 %收取的 激励费。过渡期服务费应根据本协议第7.3条支付。
8.6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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