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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理论比较研究

2020-09-09 来源:步旅网


审计报告理论比较研究

【摘 要】 审计报告理论是审计应用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开展审计报告理论比较研究,有助于拓宽研究视野、加深对审计报告的认识,从而推动我国审计报告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文章利用比较的方法,主要从审计报告的概念、种类、要素、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方面加以研究。

【关键词】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理论; 比较研究

一般认为,审计报告是审计实践工作的总结和审计结论的重要载体,也是审计应用过程最终的环节,审计报告理论是审计应用理论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实际上,审计报告理论最终回到审计信息理论,用以指导审计信息处理和认证,提高审计信息的有用性,从而使审计应用理论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系统。

一、审计报告概念

(一)报告的概念

查《新华字典》,报告是指:①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群众;②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上级或群众所做的正式陈述。两种解释的共同点在于“正式”,但有差异。第一个解释的重点在于“(正式)告诉”,即信息的传递过程,是动词,第二个解释的重点在于“(正式)陈述”,即信息本身,是名词。报告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比如按性质分为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会议报告等,按职业分为医疗报告、司法报告、审计报告等,按照作用力层级分为人大报告、中央政府报告、地方政府报告、民间报告等。报告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组织形式,即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或载体将相关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格式传递给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报告的主要作用在于组织相关信息,向特定的信息使用者传递。“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的载体,显然应该从“报告”的第二种解释中派生出来,“审计”一词是对报告范围和内容的限定。

(二)审计报告的概念

1.我国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

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定义为,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

国际审计准则称之为审计报告书,审计人员从取得的审计证据中归纳出各种结论,应予以检查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书应包括对财务

信息的用书面清晰明了的表达的评语。

3.其他定义

莫茨(Robert.K Mautz)和夏拉夫(Hussein A.Sharaf)在《审计哲理》(The Philosophy of Auditing)一书中提出,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的报告,具有标准和简要的格式,并从公允表达和充分披露的角度对审计报告原则进行了探讨,认为审计报告旨在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可靠性进行鉴证。

弗林特(David Flint)在《审计哲学与原理导论》(Philosophy and Principles of Auditing)一书中将报告(Reporting)定义为:用于表明审计人员所持的观点或报告,包括对一个公司开展审计后形成的相对简要的意见陈述,还包括对公司管理进行审计后形成的相对广泛的报告。审计报告对于各利益相关者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后果。弗林特对报告的定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审计报告即是我们常说的“审计报告”,广义的审计报告还包括“管理建议书”等。

中国审计体系研究课题组专家认为,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审计结果最终主要表现为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报告是比较常见的“审计结果”。所谓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意见的载体,在信息传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计报告可以用作被审计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决策的参考资料,它还能反映审计人员工作的业绩。

蔡春教授从审计信息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审计报告过程生产的审计信息主要是有关整个受托经济责任实际履行状况的信息,也就是审计人员以从审计调查过程获得的各种审计证据和做出的各种审计判断为基础,而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实际履行状况所作的总结性说明,它以审计意见的形式反映于审计人员提出的各种报告之中,如审计报告和致管理当局函。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例,一份标准的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审计信息:审计的范围、依据和标准、运用的方法与程序和审计师的意见。其中,审计师的意见是最重要的信息。

文森特·M·奥赖利等在《蒙哥马利审计学》中提出,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中所有努力的正式成果,其所讨论的内容是在审计那些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后做出的报告,那些报告(被称为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师报告)的相关规定都反映在审计准则公告中。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企业本身、其董事会或股东们,以解除受托审计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审计体系研究课题组对审计报告的定义具有代表性,不仅强调审计报告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而且突出了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该以审计工作的实施为前提,全面反应了审计报告的工作过程和成果形式。两者界定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一些差异。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定义较为抽象,直接涉及到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而中国审计准则体系课题组的定义则更为具体化。

总之,以上定义能涵盖其他有关审计报告的概念及作用的提法。特别地,审计报告的作用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而言,具有不同的作用,比如:对于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委托审计单位、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具体作用各不相同,鉴于审计报告对会计信息起着“认证”的作用,两者“绑定”在一起才能真正起作用,所以审计报告的作用最终通过会计信息并与之一起得到发挥。从这种意义上讲,审计报告的基本作用应定位于“决策有用性”。

二、审计报告种类

(一)审计报告分类

审计报告的分类标准很多,按照审计主体分为政府审计报告、民间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按照篇幅长短和详细程度分为长式审计报告和简式审计报告(长式审计报告一般应用于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简式审计报告一般应用于民间审计);按照格式是否标准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按照国家所属法系分为英美法系审计报告和大陆法系审计报告,等等。鉴于审计报告的作用集中体现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上,所以按照审计意见分类是最为常见的分类。审计报告是否是标准审计报告或非标准审计报告也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按照格式分类也很常见。实践中通常采用按照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格式的混合分类。

(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文森特·M·奥赖利等在《蒙哥马利审计学》中讨论了标准的审计师报告(常常被称为无保留或“干净”的审计报告或意见)、发布审计报告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偏离标准报告的处理。下表是标准审计报告的主要变形(非标准审计报告)。

我国的审计报告意见一般包括四种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正确地选择审计意见的类型。以上四种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大部分报告要素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审计意见段。从无保留意见开始,保留意见、否定意见的否定成分在逐渐加深,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是两个极端,而保留意见介于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之间。无法表示意见严格上讲不属于审计意见,但由于也能对外传递特殊的信息,所以也可以视同为一种特殊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除了上述四种基本类型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形如下: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除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此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由于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意见的作用还是具有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只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内与会计报表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不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其对被审计意见的未来事项做出鉴证。

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把“需要在无保留审计意见中加入

说明性质语言的情形”高度精炼成“不确定事项影响客户会计报表”以及“对客户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怀疑”两种情况,根据重要性程度决定所出具需要发表带说明段或修正语的无保留意见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的具体类型。另外,我国把充分的审计独立性视为出具恰当审计报告的一个基本前提,在缺乏独立性时,注册会计师不能表示审计意见,这是对奥赖利所提出的“需要偏离无保留意见的情形”的重要补充。

三、审计报告要素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1994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对1983年颁布的13号国际审计准则指南《关于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进行了修订,新的报告包括下列要件:标题、收件人、导言段、范围段、意见段、日期、地址、签名。该模式的特点是要素非常齐全,其格式同美国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均属三段式。美国审计报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国际标准的角色。另外,该模式还兼具协调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意见表达方面,即“真实与公允地反映”和“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以及“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或相关国际标准”(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或法规)。

2006年2月1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九个要素。

(二)与国际审计报告要素的主要区别

我国审计报告要素与国际审计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审计报告使用合适的标题如“独立审计人员报告”,我国的审计报告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国际审计报告在导言段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单独作为两个要素予以区分,置于引言段之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包含了国际审计报告中“范围段”的内容。我国审计报告对国际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拆分和整合,如表3所示。

我国审计报告要素与国际审计报告要素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差异是在借鉴国际审计报告要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如表3所示,国际审计报告的导言段其实是对所有主要要素的一个综合说明,而我国审计报告则没有这样一个总括性的导言段,只有一个过渡性的引言段。所以,国际审计报告的导言段和我国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在结构上属于总分式,后者在结构上属于并列式。国际审计报告的导言段被拆分和细化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国际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则并入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对审计责任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这种调整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习惯,而且有利于清晰界定审计对象、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强化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意识,蕴含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降低了审计人员的诉讼风险,而且对于责任的严格区分从法理上巩固和提升了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四、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民间审计和国家审计均需要出具审计报告,但两者存在重大区别。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审计报告的范畴。民间审计不涉及审计决定,国家审计一般附有审计决定,即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决定。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民间审计结果必须向社会全面公开,而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开始发布审计公告,并从2007年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凡是财政财务收支的单位在接受了审计后,审计结果将完全公开。本节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概念、实施背景、不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概念及实施背景

审计公告制度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言③。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经济组织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张立民,聂新军,2006)。审计结果公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全面公开是一种必然趋势。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国外早已实行,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公布令第3号)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入了法制化、国际化轨道。在2003年12月第一次进行了审计结果公告——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在我国是第一号审计公告。2004年、2005年、2006年又陆续公告了几项重大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慢慢地走向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国家审计署制定公布了《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今后五年中国将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二)不同国家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模式的比较研究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不同,审计体制有所不同,各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因此存在较大差异。当前世界上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1)立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模式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其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是属于比较典型的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2)在独立模式下,审计机关超然独立,向公众负责。实际运作中,审计机关倾向于对立法部门报告工作。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并不直接拥有处理权和直接进行最终审判权,而只是

采取批判态度,根据自己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资料,向立法部门提供信息,以等最后的裁决。采用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的代表国家有日本、德国和印度。(3)司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政府审计职能。这种审计模式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巴西等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广泛采用,因此,通常又称为大陆模式。这些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④行政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行政首长交办的事项为首要任务,突出行政权威和行政手段,特别强调行政处理处罚,以行政权力作为推动审计工作的主要力量。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相比,“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性较缺乏,其活动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目前采用行政审计模式的国家主要有中国、俄罗斯、瑞典等,前苏联、东欧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曾采用这种模式。

审计公告制度已经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大部分国家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一致的,都认为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才能使审计公告制度真正成为实行民主监督的机制。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的审计体制决定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因此各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对外公告也存在较大差异。表4就各种不同审计体制模式下审计职能、审计公告范围、审计公告批准机关、审计公告方式和审计公告法律依据等方面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简要的直观比较。

国家审计在我国又叫政府审计,我国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行政审计模式,亟待纳入法制化轨道,与国际惯例接轨。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政府各部门开支也是从公共财政中支出,全体纳税人都有权利对此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及时将有关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总之,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提高了政务透明度,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发扬民主政治、构建人本与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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